本文是学习GB-T 28801-2012 气枪.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本标准规定了气枪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国内合法制造、销售、使用的气枪。
本标准不适用于枪口动能不大于1 J、枪口比动能小于1.8J/cm² 、
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械。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 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
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T 28800—2012 气枪弹
国际射联章程与规则)(2005年版)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气枪 air gun
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具有枪管、击发机构等基本结构,发射金属或其他材质弹丸,所发射弹丸的枪口
动能超过1J, 或者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等于或大于1.8 J/cm² 的器械。
注:改写GB/T 14658— 1993,2.5。
3.2
枪口动能 muzzle kinetic energy
弹丸飞离枪口附近规定距离处所具有的动能,计算见式(1):
style="width:1.31326in;height:0.5533in" /> ………………………… (1)
式中:
E— 枪口动能,单位为焦耳(J);
m— 弹丸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
①— 弹丸飞离枪口时的速度,单位为米每秒(m/s)。
3.3
枪口比动能 muzzle specific kinetic energy
弹丸飞离枪口附近规定距离处单位面积上所具有的动能,计算见式(2):
1) 《国际射联章程与规则》由 International Shooting Sport
Federation(国际射击运动联合会)发布。
GB/T 28801—2012
style="width:0.83339in;height:0.56012in" /> …………………… … (2)
式中:
B—— 枪口比动能,单位为焦耳每平方厘米(J/cm²);
E— 枪口动能,单位为焦耳(J);
S—— 弹丸的最大横截面,单位为平方厘米(cm²)。
3.4
口径 caliber
枪管口部内膛的最小直径;具有来复线的枪管口径是指枪管内膛阳线的直径。
注:改写GB/T 14658— 1993,3. 1. 1。
3.5
初速极差 the range of muzzle velocities
在连续10发初速试验组中,最高初速与最低初速的差值。
3.6
射击密集度 dispersion accuracy
一组规定射数的弹着点在靶上的分布程度。通常用10发(一组)的弹着点包络圆直径
D。与弹孔
直径的差值作为密集度圆直径,用D 表示。
注:改写 GB/T 14658— 1993,3.1.7.1。
3.7
活动气缸 moving cylinder
弹簧活塞整体式气枪的一个储气部件。挂机时,气缸体后移,敞开弹膛以便于装弹;闭锁时,气缸体
前移闭合枪膛,并在气缸内形成一封闭空间,击发时活塞压缩该空间形成压缩空气。
符合气枪术语表述的特征,枪管具有膛线,通常以精确射击为主的枪械。
符合气枪术语表述的特征,枪管没有膛线,通常以非精确射击为主的枪械。
非专业体育运动射击竞赛项目用的气步枪和气手枪。
符合《国际射联章程与规则》规定且专用于专业体育运动射击竞赛项目的气步枪和气手枪。
2)
当按枪管内堂分类并给出产品名称后,在要素前冠以产品名称,即针对该类产品进行分类;不冠以产品名称,则
针对全部产品进行分类。本章分类后所命名的分类名称或分类名称组合,在以后各章应用。
GB/T 28801—2012
枪口动能大于7.5J,且枪口比动能大于31.6 J/cm² 的气枪。
枪口动能或枪口比动能不符合4.3.1给出细节的气枪。
通过压缩弹簧释放,推动活塞在枪体或活动气缸内形成压缩空气获得射击动能的一种气枪。包括
弹簧活塞折管式气枪、弹簧活塞整体式气枪等。
一种具有专用储气装置或外接储气装置以获得射击动能的气枪。包括充气式气枪、气瓶式气枪和
泵式气枪等。
双手握持发射的长管气枪。
单手握持发射的短管气枪。
5.1.1.1
所有外露件的边角均应平滑光顺,不应有任何尖锐的边缘棱角或毛刺;所有暴露的木质部件
表面应平滑光顺,不应有任何裂逢、毛刺和碎片翘起等情况。
5.1.1.2
木质枪托表面涂层不得有皱皮、发黏和漏漆现象;可见部分应无明显机械加工痕迹、划痕、流
挂、刷毛和杂渣等缺陷。装枪后的外露金属件表面涂覆层色泽应均匀,不应有明显的露白、锈蚀、划痕等
影响美观的缺陷。
单发方式不应出现连发或不击发;连发方式不应出现单发或不击发。
按照生产方说明书提示的使用方法,经挂机等正常操作应能正常发射弹丸,且在操作过程中不应有
无意击发的现象。
GB/T 28801—2012
普通气枪应装有扳机保险,扳机保险结构应有清晰的标识,表示保险所处"保险"和"击发"的位置。
双向栓式扳机保险结构,处于击发位置时应露出红色的标记;处于保险位置时应盖住红色标志。杠式扳
机保险结构,应在相应位置永久地标注"F"
和"S",分别对应于击发位置和保险位置;或者在相应位置有
一个清晰、明显的红点,当处于击发位置时露出红点,保险位置时盖住红点。
扳机保险处于保险位置时,在扳机上施于133.3 N 力时应不能击发。
6.2.4.2 的规定试验后,扳机和扳机保险的功能应正常。
同一生产方生产相同型号(包括其所属改进型号)普通气枪的主要易损零部件应能互换。
5.1.6.1
高能量弹簧活塞式普通气枪的使用寿命为3000发,低能量弹簧活塞式气枪和储气式气枪为
5000发。
5.1.6.2 使用寿命的寿终条件应为:
——不符合5.1.3、5.1.4的规定;
——线膛气枪的射击密集度超出规定值的50%;
— 弹簧活塞式气枪初速降大于15%,其余气枪的初速降大于10%;
——弹簧活塞式气枪的挂机保险不符合5.2.7的规定;
— 滑膛气枪的耐冲击要求不符合5.3.4的规定。
气枪外形不应与制式军用枪支外形相同或近似。
长度和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长度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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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气枪口径及其公差应为φ4.50. mm 或φ5.5±6:83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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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气枪枪口动能与枪口比动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枪口动能与枪口比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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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mm低能量气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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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mm低能量气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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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mm高能量气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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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mm高能量气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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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击密集度 D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射击密集度 单位为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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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mm普通气步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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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mm普通气手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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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mm普通气步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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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枪的初速换算成枪口动能和枪口比动能后,应符合5.2.3的规定。同时在10发初速考核时,最
大初速与最小初速间的极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 4 初速极差
单位为米每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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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mm普通气步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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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mm普通气手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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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mm普通气步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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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1 普通气枪的最小扳机引力应大于13.3 N。
5.2.6.2 普通气枪的最大扳机引力应小于44.5 N。
5.2.6.3
可调节扳机引力的扳机系统,出厂时应调节在5.2.6.1、5.2.6.2规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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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4
竞赛气步枪的扳机引力应符合《国际射联章程和规则》(2005年版)7.4.3.7的规定、竞赛气手
枪的扳机引力应符合《国际射联章程和规则》(2005年版)8.16.0的规定。
不论是自动扳机保险还是手动扳机保险,将保险处于击发位置进行压气至挂机,在未闭合枪膛且不
操作击发保险的条件下,扳机应不能被扣动或扣动扳机应不能击发。
5.2.8 具有活动气缸的弹簧活塞式气枪的气缸保险
具有活动气缸结构的弹簧活塞式普通气枪,在开膛后应有气缸保险机构扣住气缸,即使在扳机系统 不能有效工作的情况下,也应能阻止气缸复位;只有在操作者操纵气缸保险机构解脱该保险才可以将气
缸复位。
滑膛气枪的口径及其公差应为φ6+0: mm、8+0. mm、φ11+0:2 mm、φ17.5+0¹⁸ mm
四种。
滑膛气枪的枪口动能与枪口比动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 5 枪口动能与枪口比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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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1 最小扳机引力应大于8 . 9 N。
5.3.3.2 最大扳机引力应小于31 . 1 N。
5.3.3.3
可调节扳机引力的扳机系统,出厂时应调节在5.3.3. 1、5.3.3.2规定的范围内。
滑膛气枪挂机后扳机保险处于击发位置时,枪身受到适度的冲击也不应击发。
6.1.1.1
以二氧化碳为动力源的试验枪应在16℃~27℃的环境温度内试验,其余在常温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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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
实弹射击试验应在专用靶场内进行,其余在室内进行。
6.1.1.3
表面与装饰检查应在自然光或光照度3001x~6001x 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如60 W
日光灯) 下进行,视距为300 mm~500 mm。
6.1.2.1 线膛气枪选用符合 GB/T 28800—2012
规定的竞赛平头气枪弹若干发作为试验用弹,并以 100发为一组,用感量为0.01 g
(或更高精度)的工业天平称量,称量后折算成每发弹的质量。
6.1.2.2
滑膛气枪使用由生产方提供的弹丸若干发作为试验用弹。6 mm 、8mm
口径枪支使用的弹 丸以100发为一组,11 mm、17.5mm
口径枪支使用的弹丸以10发为一组,用感量为0.01 g(或更高精
度)的工业天平称量,称量后折算成每发弹的质量。
以二氧化碳为动力源的试验枪,其气瓶压力应不小于5 MPa。 气瓶的容量不限。
空膛状态下进行试验。由三人共同感官检测,以多数相同结论为评定值。
实弹射击试验,并按下列方法试验与评定:
a)
无射击方式控制装置或有射击方式控制装置但射击方式设定为"单发"的试验枪,扣动一次扳
机只发射一发弹丸,无连发射击或不击发的情况出现,该项目试验为通过;
b)
有射击方式控制装置且设定为"连发"的试验枪,扣动扳机应保持连发射击,无单发射击或不
击发的情况出现,该项目试验为通过。
实弹射击试验,并按下列方法试验与评定:
a)
射击试验弹数量应为100发。其中,有射击方式装置的试验枪,40发宜为单发试验,60发宜为
连发试验;
b)
试验枪在挂机或压气、装弹过程中未发生意外击发且在射击时每次都能将弹射出,该项目为
通过;
c)
使用内含液体或粉状物的胶质壳体球形弹丸的滑膛气枪,试验时允许发生卡弹和弹丸出枪口
之前碎裂现象,两项共计不应超过三次。
注:6.2.2与6.2.3规定的试验可以合并进行,但试验结果分别记录。
6.2.4.1
空膛状态下进行试验。检查试验枪是否装有扳机保险,且在保险相应位置处是否有保险位置
和击发位置标识。
6.2.4.2 按下列方法试验保险可靠性:
a)
试验枪挂机后,将扳机保险置于保险位置(电控击发试验枪将其控制开关置于"关"位置);
b) 用一个13.6 kg±0.02kg
的重锤,无冲击地悬挂于扳机弧形面的中间部位。试验枪处于垂直
状态,枪口向上,慢慢地抬起并保持3 s,不应击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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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卸去重锤,将扳机保险置于击发位置(电控击发试验枪将其控制开关置于"开"位置),此时也不
应击发;
d) 检查扳机、扳机保险功能三次均应无异常。
6.2.5.1
生产方应提供试验枪互换零部件一览表,表中规定的互换零件不应少于八件,由试验人员确
定其中的五件为互换零部件。
6.2.5.2
空膛状态下进行试验并按下列方法进行零部件互换:
a)
在不少于100支的生产方常规质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选出五支为一组,将有互换要求的零部
件分解后按附录 A 所示进行分组按序交换,然后重新装配与调整;
b)
互换后的线膛气枪应重新试验并符合5.1.2、5.1.3、5.1.4、5.2.6、5.2.7的规定;
c)
互换后的滑膛气枪应重新试验并符合5.1.2、5.1.3、5.1.4、5.3.3、5.3.4的规定;
d) 检查试验枪是否符合5.
1.3的规定时,线膛气枪的射击数量可减至规定数量的20%;滑膛气
枪的射击数量可减至规定数量的40%。
6.2.6.1 按下列方法进行寿命试验:
a) 在生产方常规质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选择试验用枪;
b) 检测试验枪的初态:
· 按6.2.4的规定试验扳机保险应符合5. 1.4的规定;
· 按6.3.7的规定试验弹簧活塞式气枪的挂机保险应符合5.2.7的规定;
· 按6.4.4的规定试验滑膛气枪的耐冲击性能应符合5.3.4的规定;
·
分别按6.3.3、6.4.2的规定试验试验枪的初速、按6.3.4的规定试验线膛气枪的密集度;
c)
实弹射击,如有射击方式装置的试验枪,其射数的40%宜单发试验,60%宜连发试验。以500
发为一个试验周期,每一周期结束前30发开始再次试验初速、密集度;
d)
按5.1.6.2的规定判定试验枪是否寿终,若未寿终可以进入下一个试验周期直至试验的射击
发数结束;
e)
实弹射击达到5.1.6.1规定发数后,检测试验枪的终态,检测项目与要求同6.2.6.1
b)规定。 检测后按5.1.6.2的规定判定试验枪是否寿终。
6.2.6.2 线膛气枪宜在72 h 内完成;滑膛气枪宜在24 h
内完成。
6.2.6.3
在试验过程中出现不符合5.1.3规定的状况时,该试验枪应判定为寿终。
6.2.6.4
试验过程中,试验枪如果在产品说明书中有易损件(如可换枪管气枪的节套密封圈、储气式气
枪的枪栓密封圈、气瓶式气枪的气瓶密封圈等)的使用次数提示,并且在产品出厂时该零件作为产品的
附属物一同出厂,则在试验过程中可按照使用说明书提示的使用次数更换该零件。
感官检查;由枪支管理部门认定。
6.3.1.1 空膛状态下进行试验。试验时选用1500 mm
钢直尺(或钢卷尺)和5 kg 磅秤检测。
6.3.1.2
检查长度和质量时,应卸去会影响长度和质量测量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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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膛状态下进行试验。使用专用塞规检测口径。
试验枪枪口距初速测速仪第一区截装置0.25 m±0.1m
处,以水平射角射击,10发为一组,记录并
求出其平均初速,然后分别计算枪口动能和枪口比动能。在计算枪口比动能时,以弹丸规格尺寸作为弹
丸的最大直径,并计算其截面积。
6.3.4.1 竞赛气枪和普通气步枪射距10 m,
普通气手枪射距6 m, 射弹10发为一组,共试验三组,试 验前允许试靶一组。
6.3.4.2
试验枪固定于射击台进行试验。不宜使用射击台的试验枪应由专业射手在有依托的靶架上
射击(允许使用光学瞄准具)。
6.3.4.3
一组实弹射击后,普通气枪测量9发,竞赛气枪测量10发弹着点包络圆直径
D。(见图1),然 后减去试验用弹的直径(试验枪为4 . 5 mm 口径时减去4 . 8 mm;
试验枪为5 . 5 mm 口 径 时 减 去
5.8 mm)为该组的单靶密集度值。统计三组的密集度平均值 D 应符合5 .2
.4规定。其中普通气枪的 单靶最大值Dmx 不应比5.2.4规定的要求大4 mm;
竞赛气枪的单靶最大值 Dmx 不应比5 . 2 .4规定的 要求大2 mm。
style="width:6.46671in;height:2.83998in" />
图 1 弹着点包络圆示意图
按6.3.3的规定检测初速。检测一组,射弹10发;计算一组的最大初速与最小初速间的极差。
如果第一组试验失败,可加倍复试二组,并应全部符合5.2.5的规定。
注:6.3.3与6.3.5规定的试验可以合并进行,但试验结果分别记录。
6.3.6.1 空膛状态下进行试验。
6.3.6.2 按下列方法试验扳机引力:
a) 试验枪挂机后,将扳机保险置于击发位置;
b) 用一个1.36 kg±0.02kg
的轻锤无冲击地悬挂于扳机弧形面的中间部位,试验枪处于垂直状
态,枪口向上,慢慢地抬起并保持3s,试验枪不应击发;
c) 用一个4.54 kg±0.07kg
的重锤无冲击地悬挂于扳机弧形面的中间部位,试验枪处于垂直状
态,枪口向上,慢慢地抬起,试验枪应击发。
6.3.6.3
可调扳机引力的试验枪,试验时不应调整扳机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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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1 空膛状态下进行试验,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6.3.7.2
在扳机保险置于击发位置时使试验枪挂机,在未闭合枪膛且不操作扳机保险的条件下,扳机
应不能被扣动或扣动扳机应不能击发。
6.3.7.3 试验共做三次,均应符合5.2.7的要求规定。
6.3.8 具有活动气缸的弹簧活塞式气枪气缸保险
6.3.8.1 空膛状态下进行试验,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6.3.8.2
检查具有活动气缸的弹簧活塞式气枪是否具有独立的气缸保险机构在开膛后能扣住气缸。
6.3.8.3
去除气缸保险装置外的与阻止击发有关的装置,将试验枪可靠地固定在试验台上,小心地挂
机后扣动扳机,气缸保险装置应能有效地阻止气缸复位。
与6.3.2规定的方法相同。
与6.3.3规定的方法相同。
6.4.3.1 空膛状态下进行试验。
6.4.3.2 按下列方法试验扳机引力:
a)
试验枪挂机后,将扳机保险置于击发位置,或者将击发控制开关置于"开"位置;
b) 用一个0.91 kg±0.02kg
的轻锤无冲击地悬挂于扳机弧形面的中间部位,试验枪处于垂直状
态,枪口向上,慢慢地抬起并保持3 s,试验枪不应击发;
c) 用一个3. 18 kg±0.07kg
的重锤无冲击地悬挂于扳机弧形面的中间部位,试验枪处于垂直状
态,枪口向上,慢慢地抬起,试验枪应击发。
6.4.3.3
如果是双指形扳机,上述扳机引力试验时应在低位的扳机弧形面中间位置施力。可调扳机引
力的试验枪,试验时不应调整扳机引力。
耐冲击性能试验按附录 B 规定进行,应符合5.3.4的规定。
产品检验分为交收检验、型式检验。
7.2.1 产品应经生产方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提交进行交收检验。
7.2.2 交收检验批由当批交收数量中同一型号的产品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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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交收检验按GB/T 2828. 1—2003
的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的规定进行。产品不合格品分类、
检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检查水平和接受质量限(AQL)
线膛气枪应符合表6的规定;滑膛气枪应符 合表7的规定。
表 6 线膛气枪交收检验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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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 滑膛气枪交收检验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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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交收检验不合格的批,应退回生产方进行返修和复验,复验合格后可再次提交验收;对再次提交
批应采用相应的加严检查抽样方案。若再次提交批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合格。
7.3.1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在交收检验合格批中随机抽取,然后按交收检验规定的项目全数进行检查。
7.3.2
产品正常生产12个月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或老产品转厂初次生产时;
— 产品的结构、主要材料及重要工艺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 交收检验结果不合格时;
——新产品定型时;
——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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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型式检验采用GB/T 2829—2002
中的一次抽样方案;批质量以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品数表示。
线膛气枪、滑膛气枪的检验项目、不合格质量水平(RQL)、 判别水平(DL)
及判定数组 n(Ac,Re) 应分别 符合表8、表9的规定。
表 8 线膛气枪型式检验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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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9 滑膛气枪型式检验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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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1
产品主要部件(如枪体)上应采用冲压、蚀刻、雕刻、浇铸等方法,清晰地标注产品型号、口径、
商标及枪号。枪号的编制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8.1.1.2 在普通气枪的显著位置标注下列的警告语:
"警告!不是玩具。错误地使用可能会发生安全事故甚至致人死亡。请小心使用。"
GB/T 28801—2012
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标有下列内容:
— 产品名称、型号及商标;
——执行标准编号;
— — 枪号;
——厂名、厂址。
产品的运输包装上应标有下列内容:
——产品名称、型号及商标;
——执行标准编号;
——厂名、厂址;
——包装箱外形尺寸及重量;
——"小心轻放"、"怕湿"等标示,并应符合 GB/T 191 规定。
8.1.4.1
在产品说明书的主要位置印刷下列安全警示内容:
"警告!不是玩具。错误地使用可能会发生安全事故甚至致人死亡。请小心使用。使用前请务必
阅读使用说明书。"
8.1.4.2
按产品的特点,还应在8.1.4.1规定的印刷内容旁印刷至少包含下列内容之一:
— — "枪口动能××J";
— "枪口比动能×× J/cm²";
—— "本枪支初速××m/s"。
8.1.4.3
按产品的特点,还应在8.1.4.2规定印刷内容旁印刷该产品的用途、与用途相关联的安全提
示;滑膛气枪还需给出使用弹丸规格和质量。这些内容应与8.1.4.2给出的印刷文字合为一个段落。
示 例 1:本枪支供一般精确射击运动使用,枪口动能为7.5J
。无论何时、何地、何因枪口均不准对人。
示 例 2:本枪支最高初速为91.44 m/s, 使用规格为17 .
3mm、质量为3 . 5 g 的胶质球形弹丸,在规定场所内有组织
地使用。射手和射程内的其他人员均必须穿戴上为射击运动专门设计的各类防护用具。非运动状态时枪口不准对人。
示 例 3:本枪支使用规格为6 mm、质量为0 . 2 g
的塑料球形弹丸,枪口动能小于2J 。 如使用于"对抗性游戏"运动
时,需在规定场所内有组织地使用;射手和射程内的其他人员均必须穿戴上为射击运动专门设计的各类防护用具。非运
动状态时枪口不准对人。
8.2.1
气枪为单支包装,经清洁、涂油后放入销售包装盒,然后按规定的件数装入运输包装箱。运输包
装箱用封箱带封闭,并应符合运输要求。
8.2.2 气枪与附属物及其产品随行文件装入销售包装盒内,随行文件应包括:
GB/T 28801—2012
—— 产品出厂合格证;
三品使用说明书,
8.3.1
气枪应在空膛状态下运输。弹簧活塞式气枪应在非挂机状态、储气式气枪应在储气装置内未充
装任何气体的状态下运输。
8.3.2 气枪经包装后,应使用符合安全的交通工具运输。
8.3.3 气枪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雨雪淋溅和剧烈的机械碰撞。
气枪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库房内,周围空气中不应有酸碱及腐蚀性的气体。
GB/T 28801—2012
(规范性附录)
互换性试验的分组排序方法
A.1 范围
A.2 互换性试验的分组排序方法
A.2.1 编号
五个样本分别为 I、Ⅱ、Ⅲ、IV、V;五个要素分别为 A、B、C、D、E。
A.2.2 分解前分组排序
分解前的分组排序按表 A.1 规定进行。
表 A.1 分解前的分组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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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 分解后互换组合
分解后的互换组合按表 A.2 规定进行。
表 A.2 分解后的互换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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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801—2012
(规范性附录)
滑膛气枪耐冲击性能试验方法
B.1 范 围
B.2 试验方法
B.2.1 试验装置的组成
试验装置由悬挂装置和冲击器的装置组合而成。悬挂装置的形式不限,冲击器的参考结构见
图 B.1。
style="width:3.74658in;height:4.19342in" />
说明:
1——控制手柄;
2——弹簧,弹簧的弹性系数为1.145 kg/cm;
3——冲击头,由网球与底座组成;网球应有正常的毡绒表面。冲击头与滑竿的总质量为1.13
kg;
4——塑料护套,内孔直径约76.2 mm;
5——接触面;
6——滑杆,压缩行程 L 为152.1 mm;
7——底座。
图 B.1 冲击器结构示意图
B.2.2 试验方法
空膛状态下进行试验。试验枪挂机后,将扳机保险处于击发位置;电控击发试验枪将其控制开关置
于"开"位置。将试验枪用绳水平地悬挂于悬挂装置上;调节冲击器使得冲击头与试验枪接触,然后压缩
弹簧使L=152.1mm
后释放。试验枪以枪口、枪尾、左侧扳机上方、右侧扳机上方四个方向接受冲击,
每个方向共撞击二次。整个试验中试验枪均不应由于撞击而击发。
GB/T 2880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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